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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执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牡丹江东信装饰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春天道路运输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东信装饰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春天道路运输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牡丹江东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兴中路。法定代表人:陈贵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春天道路运输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西新荣街。法定代表人:韦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春天道路运输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工程款515342元,诉讼费、保全费9920元。但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春天道路运输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停业,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产、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春天道路运输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本案在诉讼中,保全了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春天道路运输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在海林市天地能源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现海林市天地能源有限公司已停建。申请执行人牡丹江东信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2016)黑1004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国华人民陪审员  戴文有人民陪审员  牛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