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东明顺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明顺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2035号原告:东明顺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曙光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马志红,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曙光路东段南侧。负责人:吕艳峰,该公司经理。原告东明顺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东明顺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明顺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9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原告东明顺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付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