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行审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漳浦县国土资源局、张晓荫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浦县国土资源局,张晓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23行审85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原漳浦宾馆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3003897351N。法定代表人杨振有,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张晓荫,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浦国土资罚[2016]28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8日以被执行人张晓荫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绥安镇绥东社区绥东场土地175.01平方米用于建设房屋,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闽政[2000]文98号)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发2008年末各市、县(区)人均耕地面积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96号)的规定,作出浦国土资罚[2016]28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平方米18元计人民币3150.18元的罚款。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对张晓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改正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询问笔录;2、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3、规划及耕保证明;4、漳浦县土地分类表。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浦国土资罚[2016]28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平方米18元计人民币3150.18元的罚款。但未告知限期改正的方式与内容及改正的标准,存在处罚内容不具体、不明确的情形。综上,浦国土资罚[2016]28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明确具体可强制执行的内容,故申请人漳浦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漳浦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吴昭晖审判员 蔡仲仁审判员 陈炎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秋皇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