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4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英联华物业与李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4733号原告: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莲青巷4-1-1号。法定代表人:金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某,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普兰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系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身份信息不详,住普兰店区。原告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心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