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4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爱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爱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893号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环球中心E5-1205-1215。法定代表人:柏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敏义,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爱红,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爱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