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4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王利与高擎余、卢福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高擎余,卢福堂,卢振堂,徐州博华建设有限公司,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4439号原告:王利,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高擎余,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卢福堂,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卢振堂,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徐州博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沿湖农场管理委员会东侧。法定代表人:夏善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该公司职工。被告: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9号路西。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5元,减半收取为2428元,由原告王利负担。审判员 刘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党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