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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4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山东环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百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环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百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7民初4385号原告:山东环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云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盛高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林,广东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百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家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环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幕墙公司)与被告湖北百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百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幕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林及被告湖北百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幕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882,270.6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应付工程款人民币3,882,270.61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计算,自2015年4月20日起计到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原告发生的保全担保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了要求被告承担保全担保费的请求。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2日,原、被告签订《襄阳光彩百盟城市广场C地块(1#、2#、3#)幕墙采购、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BMXY一城市广场C地块-C2-0l0),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2015年4月20日,双方办理结算,结算总价为人民币6,119,091.25元,被告累计已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340,657.2元,此合同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778,434.05元未支付。2013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襄阳光彩百盟城市广场C地块(4#、5#、6#)幕墙采购、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BMXY一城市广场C地块-C2-009),该工程结算总价为人民币7,136,858.64元,被告累计己付工程款人民币5,033,022.08元,仍欠原告工程款2,103,836.56元未支付,以上被告累计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882,270.61元。2015年被告提出以其开发的商铺抵付所欠原告工程款,双方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被告将抵给原告的商铺单方面拿去银行抵押贷款,导致以被告商铺抵付原告工程款无法实现。2016年5月26日,被告承诺在2017年1月15日前办理抵款商铺的解除抵押手续并办理房产证,承诺到期不能实现,则将所欠工程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原告。但被告的承诺到期之日,被告不仅未能实现解除抵押,也没有将所欠工程款支付给原告。2017年5月11月,原、被告签署《还款协议》,被告再次承诺分期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在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50万元,如到期未付,则原告有权一次性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被告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工程款应付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被告再次违反《还款协议》的约定,未按期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湖北百盟公司辩称,欠付原告工程款属实。原告以被告违反《还款协议》为由,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款并支付违约金,应向被告发出通知,违约金应从被告收到通知后明确表示拒付之日起计算。根据原、被告双方所举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9月12日,原、被告签订《襄阳光彩百盟城市广场C地块(1#、2#、3#楼)幕墙(石材采购、幕墙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开发的襄阳光彩百盟城市广场C地块(1#、2#、3#楼)幕墙工程的采购及安装。2013年9月12日,原告山东幕墙公司作为石材供应商,与被告湖北百盟公司及施工承包人深圳市光华中空环璃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签订《襄阳光彩百盟城市广场C地块(4#、5#、6#楼)幕墙采购、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该工程的材料供应。上述两份合同对付款方式的约定一致,均约定按工程进度付款,工程完工,被告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完工后由施工方报送结算书,被告在15日内审核完毕,10日内予以支付)。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待验收合格后(完工后不超过4个月)付清。合同还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但两份合同对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方式均未作出约定。上述两项工程完工后,被告委托中介机构对两项工程的竣工结算进行了审查,中介机构于2015年4月20日出具了两项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根据工程决算结果,扣除已付工程款,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剩余工程款和质保金支付给原告。2016年1月双方协商以被告开发的房产抵付剩余工程款,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被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去除抵偿房屋上的权利负担并办理备案手续,抵偿协议未能履行。2017年5月11月,原告山东幕墙公司(乙方)与被告湖北百盟公司(甲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襄阳光彩百盟城市广场C地块(1#、2#、3#楼)幕墙(石材采购、幕墙施工)合同》,结算价:6119091.25元,工程应付款:6119091.25元,截止目前甲方己支付金额:4340657.20元,剩余未付1778434.05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襄阳光彩百盟城市广场C地块(4#、5#、6#楼)幕墙采购、安装合同》,结算价:7136858.64元,工程应付款:7136858.64元,截止目前甲方己支付金额:5033022.08元,剩余未付2103836.56元。以上两份合同,甲方尚欠乙方未支付款项共计:3882270.61元。现就工程款支付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1、2017年6月30日之前(包含6月30日)甲方向乙方支付500000.00元;2、2017年8月31日之前(包含8月31日)甲方向乙方支付500000.00元;3、2017年10月31日之前(包含10月31日)甲方向乙方支付500000.00元;4、2017年12月31日之前(包含12月31日)甲方向乙方支付500000.00元;5、2018年2月28日之前(包含2月28日)甲方向乙方支付500000.00元;6、2018年4月30日之前(包含4月30日)甲方向乙方支付500000.00元;7、2018年6月30日之前(包含6月30日)甲方向乙方支付882270.61元。8、若甲方有任何一笔未按照以上付款时间足额支付,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将未付工程款全额支付并按照未支付工程款金额为本金,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9、甲、乙双方之前签署的协议及相关文件与本协议有冲突的,按照本协议执行。10、本协议争议部分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1、本协议一式五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废止了为抵付工程款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未按《还款协议》的约定支付第一期工程款,为此引起诉讼。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对欠付工程款的金额无异议,认为原告按《还款协议》主张权利应履行通知义务,从被告明确表示拒付之日计算违约金。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了分期付款的期限和金额,同时约定如有任何一期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将剩余工程款一次性支付,实际上是赋予原告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原告享有解除剩余分期的权利。原告享有的解除权在《还款协议》中约定非常明确,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其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故无需原告另行通知。关于支付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还款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对原合同付款方式的变更,由于原合同对被告逾期付款的责任方式没有明确约定,而《还款协议》约定了违约金,是对原合同违约责任的补充。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以当事人约定为前提,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应以《还款协议》的明确约定为依据;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从当期违约之日开始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882270.61元及该款从2017年7月1日起计算的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还款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且该协议还约定双方之前签署的协议及相关文件与该协议有冲突的,按照该协议执行,故原合同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不再具有约束力,原告要求从2015年4月20日开始计算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审理中原告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申请财产保全,原告为此支付的保全费可以作为损失的一部分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全费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百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环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82270.61元及该款从2017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湖北百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环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于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一并付清;三、驳回原告山东环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27元,减半收取22263.50元,由被告湖北百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原告山东环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6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鸿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