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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8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康水凤与张亚伍、刘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水凤,张亚伍,刘壁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8146号原告:康水凤,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细建(夫妻),住惠安县。被告:张亚伍,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刘壁玲,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康水凤与被告张亚伍、刘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康水凤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水凤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水凤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水凤负担。审判员  谢惠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彦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