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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柳德满诉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德满,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局,唐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604行初31号原告柳德满,男,汉族,无职业(城镇户口),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湖街。(本人未出庭)委托代理人王亚龙,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12306240017752462。所在地址: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新城街。法定代表人马军,职务局长。行政机关负责人��忠德,职务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峰,男,汉族,系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局经济管理站负责人,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阿尔善路铁木尔街。第三人唐会军,男,汉族,系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周艳华(与第三人夫妻关系),女,汉族,系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白音诺勒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德满诉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局及第三人唐会军不服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中,原告柳德满以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局撤销2013年8月14日作出的《关于撤销柳德满的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德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立宇审 判 员  张金梅人民陪审员  蒋忠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 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