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5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沈庭海与束长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庭海,束长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2民初5197号原告:沈庭海,男,196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俊高(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束长传,男,196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沈庭海与被告束长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庭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俊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束长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庭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承担此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30日,被告束长传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时间不长就偿还。借款一年多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称暂时困难需要分期偿还,但仍未实际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束长传未答辩、举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30日,被告束长传向原告沈庭海借款,并向原告沈庭海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沈庭海现金计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经借人束长传。2015.11.30”。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束长传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请求返还,被告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时返还。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现原告沈庭海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虽当前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均未超过年利率6%,但该款基准利率会随时间的推移有所调整,故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利息应以年利率6%为限,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束长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束长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沈庭海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但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超出年利率6%的部分不予支持)。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束长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朱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啸秋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