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6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贾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6刑初8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9月30日被吉利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7日被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吉检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31日14时26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吉利区中原路由东往西行驶到诚惠门前时行驶至道路左侧,其车右前部与沿中原路由西向东推行人力三轮车行驶的被害人杨某车右侧及杨某肢体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杨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6年9月19日,本次事故经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贾某某立即拨打110、120报警,保护现场,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的处理,后如实供述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过程。本案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贾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损失22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贾某某的刑事责任。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葛某、王某的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2份、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告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洛阳市吉利区人民医院出院证、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到案经过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吉利区公安局110案件登记表、户口本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贾某某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110和120报警,保护现场,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本案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贾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可对被告人贾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符 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