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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韦庆虎诈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庆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刑初681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庆虎,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2016年12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7)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庆虎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庆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庆虎于2016年4月至12月间,在百度贴吧上谎称有各种型号的摩托车销售,以需要支付摩托车首付款、尾款等为名,先后诈骗作案5起,共骗得被害人殷X、冯XX、刘X等人的人民币共计99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韦庆虎于2016年4月至5月间,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殷X的人民币2400元。2、被告人韦庆虎于2016年5月间,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冯XX的人民币1300元。3、被告人韦庆虎于2016年10月间,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范XX的人民币1900元。4、被告人韦庆虎于2016年12月7日,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臧XX的人民币900元。5、被告人韦庆虎于2016年12月间,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刘X的人民币3400元。案发后,被告人韦庆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银行卡3张。审理中,被告人韦庆虎退出人民币9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庆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殷X、冯XX等人的陈述笔录,证人张XX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明细等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庆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韦庆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庆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庆虎犯诈骗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庆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韦庆虎退出的人民币九千九百元,其中人民币二千四百元发还被害人殷X;人民币一千三百元发还被害人冯XX;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范XX;人民币九百元发还被害人臧XX;人民币三千四百元发还被害人刘X。三、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银行卡三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诸凌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