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宁明哲、宁亚利与李建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明哲,宁亚利,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宁明哲,男,汉族,1974年9月25日出生,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伟二路湖滨花园17号1门1102室(系被害人赵彦秋弟弟)。申请执行人宁亚利,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学生,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兴隆镇铁东委六组(系被害人赵彦秋儿子)。被执行人李建男,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6103230599,住巴彦县兴隆镇。本院在执行宁明哲、宁亚利与李建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收到我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我院于2017年9月21日对李健男作出了拘留15日的处罚,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王忠杰审判员 唐林祥审判员 孙彦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思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