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树山与被告王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山,王国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民初1423号原告:孙树山,男,195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黑牛营子乡黑牛营子村*组****号。被告:王国利,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黑牛营子乡黑牛营子村*组****号。原告孙树山与被告王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孙树山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树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树山负担。审判员 毕明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