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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1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树山与被告王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山,王国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民初1423号原告:孙树山,男,195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黑牛营子乡黑牛营子村*组****号。被告:王国利,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黑牛营子乡黑牛营子村*组****号。原告孙树山与被告王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孙树山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树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树山负担。审判员  毕明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