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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文山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山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1刑初6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山,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安徽利辛县。2012年6月25日、2012年8月8日均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被玉环市卫生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五千元。2017年7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玉环市看守所。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山犯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6月开始,被告人张文山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本市坎门街道前街36号其出租房内开展非法诊疗活动,直至8月27日晚,被告人张文山在上述地点为前来就诊的一名女病患输液诊疗时,被玉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当场查扣药品、注射液等物品。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张文山在玉环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郜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笔录,证明,系统查询,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报告,照片,被告人的归案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山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文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视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山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丁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