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建辉、胡爱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辉,胡爱萍,单云峰,林娟娟,胡舒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财保25号申请人:王建辉,男,汉族,1971年7月19日出生,江西高安人,住江西省高安市。委托代理人:陈建中,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爱萍,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江西高安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申请人:单云峰,女,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江西高安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申请人:林娟娟,女,汉族,1988年3月15日出生,江西宜丰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申请人:胡舒琦(曾用名胡舒琪),女,汉族,1994年7月6日出生,江西高安人,住江西省高安市。申请人王建辉与胡爱萍、单云峰、林娟娟、胡舒琦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王建辉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爱萍、单云峰、林娟娟、胡舒琦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以保单号PZDM201736220000000148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建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胡爱萍、单云峰、林娟娟、胡舒琦1600万元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王建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天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邓育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