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寇顺宅、胡亚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顺宅,胡亚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3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寇顺宅,男,195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胡亚欣,男,196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国市。本院在执行寇顺宅申请执行胡亚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3民初5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乔 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德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