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4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春辉与龙海市公共交通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辉,龙海市公共交通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170号原告:黄春辉,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龙海市公共交通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豆巷村普贤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6623239F。法定代表人:陈周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世鸿,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辉与被告龙海市公共交通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黄春辉负担。审判员 严美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柯艺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