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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6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熊达谷与徐有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达谷,徐有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6044号原告:熊达谷,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有能,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达谷诉被告徐有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达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达谷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熊达谷负担。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颜虹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