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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刑终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07曹雷雷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雷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终307号原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雷雷(曾用名曹磊),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江苏省通州区。2001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2年4月30日因盗窃被通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2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5年3月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通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诈骗,于2008年2月14日被通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9月23日因盗窃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09年11月6日因盗窃被南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5月20日因盗窃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4年5月15日因吸毒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5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讯不到案,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7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决定于同日执行逮捕。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雷雷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苏0602刑初42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曹雷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曹雷雷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一千一百八十元。原审被告人曹雷雷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雷雷表示服从原审判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曹雷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现上诉人曹雷雷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该撤诉行为并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雷雷撤回上诉。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7)苏0602刑初4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旭光审判员  徐 诚审判员  顾峰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