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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温俊杰与魏艳璞、赵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俊杰,魏艳璞,赵鹏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805号原告:温俊杰,男,1963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南和县。被告:魏艳璞,男,1991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赵鹏玉,女,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原告温俊杰与被告魏艳璞、赵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温俊杰与被告魏艳璞、赵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陈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胡瑞科书 记 员 翟璇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