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特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梁学森、梁学敏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学森,梁学敏,梁学惠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民特103号申请人:梁学森,女,1949年9月25日生,汉族,天津市特殊钢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梁学敏,女,1955年5月16日生,汉族,静海区香皂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静海县。申请人:梁学惠,女,1961年4月21日生,汉族,造纸四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梁学森、梁学敏、梁学惠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梁学森、梁学敏、梁学惠称,申请撤销梁金贵为母亲魏秀珍的监护人,指定申请人梁学森为魏秀珍的法定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为魏秀珍的子女,魏秀珍在没有被法院确认为无行为能力人前,梁金贵就擅自把自己通过不合法手段,确认为魏秀珍的监护人,众申请人不同意。因为梁金贵没有通过法律程序成为监护人,同时也剥夺了其他子女成为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梁金贵隐瞒了事情,蒙骗了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梁金贵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为了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为了更好的控制母亲,为了拆散亲情,更是违反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初衷。所以申请人请求贵院支持申请人的诉请。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魏秀珍,女,1929年4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天津市××开路社区营门口大街××号内2号楼1栋201号,公民身份号码。三申请人系被监护人之女。梁金贵为被监护人之子,与三申请人系姐弟关系。2017年8月18日,被监护人取得残疾人证,该证上的监护人为梁金贵。庭审中经询梁金贵其表示因与三申请人无法协商一致,故在为魏秀珍申领残疾证时书写了兄妹五人放弃的材料。被监护人魏秀珍还有二女,为梁学勤、梁学荣。梁学勤表示同意由梁金贵作为魏秀珍的监护人,梁学荣为精神残疾。三申请人认可梁金贵与魏秀珍共同居住生活。三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梁金贵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同时根据该法规定,被监护人的子女均可以担任监护人。现虽然梁金贵存在擅自书写兄妹5人放弃监护的材料,并据此成为监护人的行为,该行为不妥,本院对此予以批评。但从庭审调查中可以看出,三申请人与梁金贵间对于监护人的协商确实无法达成一致,其家庭内部存在不和谐因素。现魏秀珍与梁金贵共同居住生活,梁金贵作为被监护人之子有权担任监护人,三申请人亦未能提供梁金贵作为魏秀珍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魏秀珍的合法权益的证据,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生活的原则,三申请人要求撤销梁金贵监护人资格,指定梁学森担任监护人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梁学森、梁学敏、梁学惠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