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勇杨仁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勇,杨仁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1399号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1号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304530。法定代表人:曾祥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尧芳,女,公司员工。被告:李勇,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杨仁素,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杨仁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郭 静书 记 员 唐幸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