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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春花与向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花,向心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01民初2586号原告:刘春花,女,生于1987年3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杨,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向心军,男,生于1974年4月24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刘春花与被告向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春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心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鄂2801民初2586号民事裁定,扣留被告在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获得的拆迁补偿款500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春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00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全部还清;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6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3月14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条约定“今年松树坪村因高旗大道征地拆迁,本人有房屋土地被征,本人将从征地拆迁补偿款中归还刘春花现金肆万陆千元(¥46000)。后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均置之不理,且对原告避而不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所请!被告向心军未作答辩。原告刘春花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复印件、借条原件各一份。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向心军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6日,被告向心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刘春花现金肆萬圆陆仟元整(46000.00)借款人:向心军(签名捺印)日期:2014年9月.6日”。2015年3月14日,被告收回前述借条并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本人于2016年9月6日向刘春花借到现金肆萬圆陆仟元整(46000.00)(捺印).今年松树坪村因高旗大道征地.拆迁.本人有房屋土地被征,本人将从征地拆迁款中归还刘春花现金肆萬圆陆仟元整(¥:46000.00)特此立据.绝不反悔.借款人:向心军(签名捺印)日期2015年3月14日”。嗣后,被告向心军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具状起诉,请求判准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6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向心军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春花偿还借款46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950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070元,由被告向心军负担。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17×××44。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朱 晖审判员 郭韶华审判员 谭远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