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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廷发与朴英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廷发,朴英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911号原告:刘廷发,男被告:朴英有,女原告刘廷发诉被告朴英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廷发撤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已减半),由刘廷发负担。审判员  韩春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