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廷发与朴英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廷发,朴英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911号原告:刘廷发,男被告:朴英有,女原告刘廷发诉被告朴英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廷发撤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已减半),由刘廷发负担。审判员 韩春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