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李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财保47号申请人孙某,男。被申请人李某,男。2017年10月12日申请人孙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名下李某的车辆、房产的处分权予以查封。以上保全限额为20万元,并由陕西鼎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某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李某名下的车辆、房产的处分权予以查封。以上两项保全限额为2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李菊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郗梦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