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滕国茹与蒋曼、师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国茹,蒋曼,师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323-1号原告滕国茹,女,回族,1983年9月17日出生,住涿州市。被告蒋曼,女,成年,住涿州市。被告师伟,男,成年,住址同上。原告滕国茹诉被告蒋曼、师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冀0681民初132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蒋曼、师伟名下的位于涿州市XX房产(房产证号:涿房权证双塔字第新X**号)。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蒋曼、师伟名下的位于涿州市XX房产(房产证号:涿房权证双塔字第新X**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红凤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