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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滕国茹与蒋曼、师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国茹,蒋曼,师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323-1号原告滕国茹,女,回族,1983年9月17日出生,住涿州市。被告蒋曼,女,成年,住涿州市。被告师伟,男,成年,住址同上。原告滕国茹诉被告蒋曼、师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冀0681民初132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蒋曼、师伟名下的位于涿州市XX房产(房产证号:涿房权证双塔字第新X**号)。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蒋曼、师伟名下的位于涿州市XX房产(房产证号:涿房权证双塔字第新X**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红凤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