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委赔监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珠海安吉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错误执行赔偿赔偿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委赔监49号珠海安吉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不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6)粤04委赔7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以赔偿义务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香洲区法院)以未及时给付执行款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包括以下情形:(三)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的。”赔偿义务机关香洲区法院在执行珠海民强福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强公司)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中,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民强公司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2004)珠中法恢执字第9号执行案中对珠海经济特区银城集团公司的执行款900万元。珠海中院将3544119.89元划入香洲区法院账户后,又于2010年7月23日将500万元划入洲区法院账户。因该500万元涉及珠海通讯技术开发公司清算小组系列案件的审理,故香洲区法院暂未将500万元执行款给付你公司。珠海中院提级执行你公司诉民强公司两案后,即给付了500万元给你公司,2016年6月24日香洲区法院将500万元在该院账户中产生的利息188766.67元给付你公司。综上,赔偿义务机关香洲区法院不存在上述规定的错误执行情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赔偿决定正确。你公司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