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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桂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全某、欧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某,欧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2民初1867号原告:桂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翠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68903709G。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被告:全某,男,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告:欧某,女,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某、欧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全某、欧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全某、欧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76元,依法减半收取2388元,由原告桂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定健人民陪审员  董丽冰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