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宗志斌与杨和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志斌,杨和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865号申请执行人:宗志斌,男,1965年9月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杨和士,男,1967年4月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宗志斌与杨和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和士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和士立即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27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和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和士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军伟审判员 李庆彬审判员 王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易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