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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宗志斌与杨和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志斌,杨和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865号申请执行人:宗志斌,男,1965年9月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杨和士,男,1967年4月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宗志斌与杨和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和士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和士立即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27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和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和士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军伟审判员  李庆彬审判员  王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易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