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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18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文安县顺安胶合板厂与张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顺安胶合板厂,张志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1876-3号原告:文安县顺安胶合板厂。住所地,文安镇泗各庄村。经营者:谷延峰,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委托代理人:金利民,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被告:张志明,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原告文安县顺安胶合板厂与被告张志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文安县顺安胶合板厂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安县顺安胶合板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440元,由原告文安县顺安胶合板厂负担。审 判 长  任亚娟审 判 员  田 歌代理审判员  李晓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