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6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艾珍珍与李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珍珍,李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6003号原告:艾珍珍,女,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国良,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艾珍珍与被告李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艾珍珍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珍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珍珍负担。审判长 武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车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