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6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程昌平与方满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昌平,方满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民初6658号原告:程昌平,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方满春,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平江县,原告程昌平与被告方满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世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昌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满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昌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于2015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一个月内还钱,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方满春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9日,方满春向程昌平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程昌平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借款人:方满春2015.9.9”程昌平向法院提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生路支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2015年9月9日,程昌平从其中国工商银行卡号尾数为“1638”的账户卡取10万元。因方满春未归还借款本金,程昌平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方满春承担还款责任,诉请如前。以上事实有原告出具的《借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生路支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方满春向程昌平出具自己签名确认的借条,是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程昌平已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方满春也应按约定承担归还借款义务。故对程昌平主张要求方满春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满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昌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方满春负担(此款原告程昌平已垫付,由被告方满春连同上述款项直接给付原告程昌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世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海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