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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执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娄献英与左振中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献英,左振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10执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娄献英,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被执行人:左振中,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申请执行人娄献英与被执行人左振中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左振中名下房产正办理房产证手续,暂无法为申请执行人娄献英办理房屋过户,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晋0110执3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亚明审判员  马国伟审判员  任小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