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执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娄献英与左振中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献英,左振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10执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娄献英,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被执行人:左振中,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申请执行人娄献英与被执行人左振中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左振中名下房产正办理房产证手续,暂无法为申请执行人娄献英办理房屋过户,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晋0110执3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亚明审判员 马国伟审判员 任小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