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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太原市粮食局许东仓库与山西超凡贸易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粮食局许东仓库,山西超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粮食局许东仓库。被执行人山西超凡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仲裁委员会(2016)并仲裁字第442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山西超凡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书规定的限期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太原市粮食局许东仓库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超凡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400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7556元,执行费2219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天寿审判员  郭家并审判员  郝锦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