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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华新、晏灿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华新,晏灿云,广东盈富力创投资有限公司,陈镇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2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新,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晏灿云,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原审被告:广东盈富力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0号1908、1909、1910房。法定代表人:邱忠波。原审第三人:陈镇仪,男,1977年12���11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上诉人李华新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依法于2017年5月10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李华新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华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