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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8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与玉环柯尔盛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玉环柯尔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8339号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南路102-128号。负责人:郭勤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伯宗,住玉环市,系该行员工。被申请人:玉环柯尔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小水埠村。法定代表人:柯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与被申请人柯建生、柯建军、玉环柯尔盛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玉环柯尔盛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宝马轿车、浙J×××××奥迪轿车各一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申请人玉环柯尔盛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奥迪轿及浙J×××××宝马轿车办理转让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定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