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8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清莲与廖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清莲,廖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8民初1047号原告:何清莲,女,1952年9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俊,男,1953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系原告何清莲之夫,被告:廖诗红,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原告何清莲诉被告廖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胡学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诗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清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廖诗红归还借款24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廖诗红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廖诗红因投资,于2015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248000元,当时约定借款按月息2分计息。但被告至今未归还本息,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被告廖诗红未答辩。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6日,被告廖诗红向原告何清莲借现金200000元,约定月息2分,于2015年12月15日向原告何清莲出具了一张本息248000元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何清莲现金人民币计贰拾肆万捌仟元正(¥248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借条原件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廖诗红向原告何清莲借款,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借款人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款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被告经催告仍不返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廖诗红偿还借款本息,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诗红返还原告何清莲借款本息248000元。本案诉讼费5020元,由被告廖诗红负担。以上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方     文     青审判员 钟     国     华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