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20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遂宁市通源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通源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20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通源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邓书均。被执行人: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莫勇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执38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