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3执异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大洋、张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大洋,张波,谭拥民,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3执异39号案外人:戚昌磊,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文,山东鸿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丁大洋,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张波,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谭拥民,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被��行人: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崮山路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大洋与被执行人张波、谭拥民、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戚昌磊于2017年10月9日对冻结被执行人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戚昌磊称,案外人戚昌磊于2017年挂靠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进行经营,2017年9月28日,枣庄市润扬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案外人戚昌磊工程款30万元,该款汇入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账户被冻结。案外人戚昌磊认为案外人的工程款与申请执行人没有关系,法院冻结案外人戚昌磊的工程款于法无据,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解除对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账户内案外人戚昌磊30万元工程款的冻结。本院查明,因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大洋与被执行人张波、谭拥民、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9月18日,本院依据(2017)鲁0983执1437号执行裁定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申请冻结被执行人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新城支行16×××85账户存款503967.49元,实际冻结25775.05元。2017年9月28日,枣庄市润扬置业有限公司向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的该账户转入30万元。案外人戚昌磊提供了以下证据: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回单一份,显示枣庄市润扬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转入30万元;2、枣庄市润扬置业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其公司向案外人戚昌磊挂靠的公司转入工程款30万元;3、被执行人枣庄恒进新���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的证明一份,证明戚昌磊挂靠其公司,枣庄市润扬置业有限公司付给戚昌磊的工程款与谭拥民工地案件无关。本院认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货币作为动产,其物权的变动,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其公示的方法,被执行人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应系其财产,我院冻结的被执行人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行为合法;枣庄市润扬置业有限公司将货币转入被执行人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货币的所有权已发生变动,案外人戚昌磊请求解除对枣庄恒进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账户内案外人戚昌磊30万元工程款的冻结与相关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戚昌磊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乔善贵审判员 李云灿审判员 母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红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