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49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大连敖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凯特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敖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凯特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4956号原告:大连敖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凯特乐机械有限公司原告大连敖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凯特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大连敖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大连敖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慈连娟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人民陪审员 姜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铖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