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俊与王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379号刘俊:王树明:申请执行人刘俊与被执行人王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的(2017)吉2426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425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王树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树明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3425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该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刘俊,迟延利息申请执行人刘俊自愿放弃。故本院作出的(2017)吉2426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王树明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刘俊与被执行人王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