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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永国与赵来兵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国,赵来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47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国,男,194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赵来兵,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地址邵东县。李永国与赵来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150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来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永国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来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永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来兵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永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伯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志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