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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民初4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赖顺与王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顺,王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01民初4596号原告:赖顺,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告:王瑛,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原告赖顺诉被告王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瑛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5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0元,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枚,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王瑛未做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据一枚,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对借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被告王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7日,被告王瑛向原告借款2500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王瑛向原告赖顺借款,为原告出具借据,双方之间已形成借贷关系,被告王瑛对欠款应承担给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5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赖顺欠款2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傅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朱睿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