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贯珍申请执行崔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贯珍,崔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刘贯珍,女,汉族,1965年1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崔新,男,汉族,1978年2月16日出生。关于刘贯珍申请执行崔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郑仲裁字第42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崔新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名下与执行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朋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林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