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崔健与刘洪岩、刘洪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健,刘洪岩,刘洪庚,李文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3241号原告:崔健,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洪岩,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刘洪庚,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文俊,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原告崔健与被告刘洪岩、刘洪庚、李文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崔健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洪岩、刘洪庚、李文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洪岩、刘洪庚、李文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崔健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健承担。审判员 孙庆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会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