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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訾术利、冯小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訾术利,冯小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716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居民,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李明翠。被告:訾术利,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冯小维,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刘广东诉被告訾术利、冯小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广东起诉要求被告訾术利、冯小维偿还借款本金234798元,并以23479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2015年9月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不能提供被告訾术利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释明后拒绝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广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22元,退回原告刘广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海东审判员  梁玉娟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