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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朝云与吕召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朝云,吕召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872号申请执行人:黄朝云,男,196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吕召勇,男,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朝云与被执行人吕召勇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对该案终结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87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裕 春审判员 余 砚 文审判员 曹 中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良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