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11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大同市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1民初1277号原告: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A座1201室。法定代理人:迟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某,男,汉族,1983年x月xx日出生,住址:甘肃省环xxxxxxxxxxx,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大同市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环西延路枫林逸景小区。法定代表人:苏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喷涂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喷涂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喷涂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慧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金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