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5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程占兵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占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5刑初25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占兵,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谷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谷城县。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占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兴、代理检察员朱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占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9日13时30分,程占兵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悬挂鄂F×××××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谷城县盛康镇后营村至本镇双堰村,行至谷粟路13KM+900M(谷城县盛康镇桥头)路段与叶发艳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被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同年8月29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司法意见书{2017)(法医毒物)鉴字第0829-3521号}鉴定,程占兵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1.41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同年9月4日,经事故责任认定,程占兵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9月20日,叶发艳与程占兵达成赔偿协议,叶发艳赔偿程占兵各项损失6500元。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程占兵亦无异议,并有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车辆信息、个人信息、抽血照片、现场照片、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司法意见书{2017)(法医毒物)鉴字第0829-3521号}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谷公交认字(2017)第401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占兵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占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秀娟 来源: